转移隐匿法院查封的物品 三人被判刑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视人民法院查封财物的裁定为儿戏,为了小团体的利益,黄仕灵、黄福玲和卓岳伍一伙将人民法院查封的价值达480余万元的电视机线路板及塑料粒子等物品转移、隐匿的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月23日被闵行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和1年8个月。
欠债不还
2000年11月9日,江门市东菱电器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注册成立,由时任香港中华数码信息有限公司和香港东宁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黄仕灵实际掌控。东菱公司成立后,与东杰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始了业务往来,由东杰公司向东菱公司提供电视机配件等产品。由于东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向东杰公司支付货款,东杰公司于2002年4月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菱公司支付货款5739余万元。案件审理中,东杰公司于2002年4月3日和4日向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洁或查封东菱公司财物合计人民币5700万元。
财产被封
上海一中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东菱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查,发现东菱公司因与黄福玲代理总经理职务的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发生货款纠纷,故东菱公司的8000万元财物已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查封。基于这种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5日将东菱公司存放于广东省东宁路38号4楼仓库内的,价值4000余万元的500吨塑料粒子、88157套电视机线路板、5221台电视机等财物,在江门市中级法院查封东菱公司财物的基础上,进行了依法轮候查封。
肆意转移
东菱公司的财产被查封之后,公司的生产运作不能为继,黄仕灵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于是,东菱公司视法律的威严而不顾,竟让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公司的车辆管理负责人卓伍岳安排好车辆,伺机转移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查封的财产。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提到了三名被告人的关系,黄仕灵与黄福玲系兄弟关系,黄福玲与卓伍岳系连襟关系。正因为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已涉及他们三个人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三人从小团体的利益出发,为保住被上海法院院查封的财产抱成一团,视法律的尊严而不顾,企图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也不足为奇了。2003年8月至10月间,在经过黄仕灵同意后,黄福玲向卓伍岳发出了“指令”,让卓伍岳安排车队。卓伍岳接到上司命令,二话没话,迅速安排属下的员工和车辆,分批将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查封的价值480余万元的电视机线路板2万余套及塑料粒子等部分物品予以转移,或用于继续生产电视机,或运至其他地方予以藏匿。
构成犯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管辖不当的辩护意见,因三名被告人拒不执行的上海法院的判决、裁定,且导致该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故上海闵行法院认为对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黄仕灵系负有执行义务的东菱公司的实际掌控人,而被告人黄福玲、卓伍岳系负有执行义务的东菱公司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依法均可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且三名被告人实施了转移、隐匿明知是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闵行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仕灵、黄福玲和卓岳伍结伙,为了本公司利益,转移、隐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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