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益不履行中标协议,政府赔偿投标成本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企业参加政府的公开招标并中标后,政府又因公益而没有履行双方协议,虽然其他责任可免,但应退还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企业参加投标的成本。7月1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镇政府退还原告某建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0000万和同期利息,并赔偿该公司参与投标的交易费、工本费等成本3650元。
2004年5月,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了某镇政府某标段的建设工程承包权。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等,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2004年8月,该建设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被转入该镇政府的财政所作为履约保证金。此后,镇政府未再通知建筑公司,公司也未提交开工报告。2005年,该镇农村道路规划后,对建筑公司中标的标段部分由于沿江公路建设,该路段工程不再施工建设,其中的一小部分路段交由他人施工。于是,该公司将该镇政府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因为施工准备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双方在中标后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此后,建筑公司未送交开工报告,致中标的建设工程未及时开工,现由于沿江公路的建设,致中标的部分路段不再建设,出于该公益原因,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履行。其中,部分损失由于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亮亮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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