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蹊跷的欠条引出债务诉讼案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明明是周某书写的一张欠条,但从周某嘴里得到的解释,是为了帮助债主费某,唐塞别人向费某开口借钱,还信誓旦旦地说是为帮助费某“解套”。这对相识多年的朋友公堂反目,可法院的判决却给出了另外一种解释,认定这张欠条2万元属周某本人拖欠费某的欠款,必须如数归还费某。
1999年1月5日,周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费××人民币贰万元正”,他在该欠款上签了名。2003年起,费某持该欠条向周某索债,周某却以该欠条非他所写作拒绝。费某百般费尽口舌催讨,周某却来个死不认账。2006年3月下旬,这起纠纷曾一度闹到费某居所地金山区公安朱行派出所,这份欠条被送到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部门作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书写字迹是“周××”所写,不是“费××”所写。
2006年5月下旬,费某持这张欠条起诉到法院,声称以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意见,要求周某偿还欠款2万元及从1999年1月5日起的利息。
这场看似完全处于下风的官司,在周某的嘴里却又有另外一番解释。周某辨称,费某原先在自己岳父的公司里任业务员,约在1998年10月,费某对他讲有一合肥的客户向费某借款,当时费某不愿意出借,便与他商量叫他写一张欠条给客户看,表示费某尚欠老板的款项,出于为费某考虑书写欠条一张“今欠周××人民币贰万元”的字条,借款人“费××”三个字系费某添加的。这样在2003年春节时,费某向他催讨欠款时,当然遭到了他的拒绝。认为费某所提供的欠条,是摹仿他的笔迹伪造的,还提供自己以前的签名字迹,证明欠条是费某摹仿的。表示公安机关的字迹鉴定,不应该鉴定是自己所写,还是费某所写,而应该鉴定欠条上的字迹是否是自己亲笔所写,是真实的还是摹仿伪造的。
法院认为,费某主张2万元债权,由公安机关笔迹鉴定确认系周某所写的欠条,借款事实依法成立。周某辨解应鉴定欠条上字迹,是否是周某本人亲笔写,是真实的还是摹仿伪造的?提出再作重新鉴定的主张,法院以为“欠条上的字迹是否周××亲笔所写”与“欠条上书写字迹是否周××或者费××所写”之间并无歧义,且鉴定书系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程序作出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由周某需偿还费某借款2万元,相应的利息认可从2003年3月1日起记息。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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