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土地经营权 村民怒告村委会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三棵树乡前周村委员会与刘某、王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又重新属于农民所有。
2003年4月12日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前周村委员会在未征得多数村民同意,也未报相关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村前刘组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临时征用取土所形成的100余亩鱼塘与王某、刘某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前刘组大多数村民均表示反对,在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该组95户村民将前周村委会、王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他们所签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刘组组民作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前周村委会在未取得前刘组民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将属于前刘组所有的尚在原告承包期内的土地以发包形式流转给刘某、王某,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承包合同无效,遂作出了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
(来源:宿城区法院 作者:朱洋 陈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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