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稽查受伤 责任谁负责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案情]
2005年6月17日6时30分许,某市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正在某地段公路上实施养路费稽查。原告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该地段,看见前方的稽查人员后即调头驶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后摩托车撞在路边水泥广告牌上而跌在受伤,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于是,原告诉于法院,要求确认稽查大队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争议]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稽查大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其执法行为与原告的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稽查大队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他驾驶摩托车调头是因为发现走错了方向,是因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手拿停车示意牌砸其右臂,且又使劲拉其摩托车的后备箱,致车辆方向失偏而撞在路边的广告牌上。稽查大队辩称,实施公路养路费稽查是其法定职责,原告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发现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调头逃跑,慌乱中摔伤,错在自身,损害结果与其执法行为无因果关系。
[评析]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市、县(市)组建养路费征稽机构,具体实施养路费的征收与稽查工作。稽查大队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有关车辆养路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是其法定职责。
对于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是否用停车示意牌砸原告的右臂,以及是否拉原告摩托车后座。交警大队接警后制作了事故现场图,并分别对当事人及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事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因。原告申请了几位证人到庭作证,庭审中,证人之间对于发生本起事故的证言是一致的,都陈述到执法人员用牌子拍原告右手,用左手拉摩托车后座,致其跌地,但对其他情节却一概不知,有违一般常理。且描述的执法人员的体貌特征与实际不符,主要证人又与原告是同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优于其他书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调查情况的证据的证明力应当优于原告事故所取得的相关证据包括出庭证人证言。因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稽查大队的执法行为与其所受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主张,法院难于支持。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朱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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