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宴席中毒 酒楼业主受罚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法官提示:经营餐饮莫忘食品卫生安全
6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向该县一家酒楼的业主于某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2005年8月9日中午,于某在其经营的酒楼为顾客吴某承办宴席,就餐的16人中有7人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道症状。经综合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等资料,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被认定为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海安县卫生局在履行了陈述、申辩告知程序后,对于某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于某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海安县卫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经审查作出了上述裁定。
评析:随着高考、中考的陆续结束,近期,答谢宴、送行宴即将风行,餐饮业又会迎来承办宴席的高峰。然而,面对火爆的生意,如果忽视食品安全,就有可能酿成大祸,不仅害了别人,也有损自己。除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里“卫生标准”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包括国家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中所列卫生指标,没有相应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上述标准进行判定。还应包括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以及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等情况。二是“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食源性疾患一般是指人们食用了存在有害因素的食物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统称,包括食用不洁食物引起肠道传染病及食品中毒等。食物中毒是指人们食用了有毒食物在短期内引起以急性肠道症状为主的一类疾病。按病原分类方法,常用食品中毒有:细菌性食品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和真菌性(霉菌)食物中毒等。
违反这一规定,将一并接受四项处罚:一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它是全部或部分中止生产经营活动。二是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需要销毁的食品可以由作出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予以销毁,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之下,由肇事者自己销毁。三是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违反该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四是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法的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幅度内使用罚款。
该条第2款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广大餐饮业主应当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千万不能“因小而失大”!
(来源: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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