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抢劫 双双入狱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家住江苏省睢宁县19岁的孟某、张某二人于2005年11月至12月份,多次窜至宿迁市区实施抢劫、抢夺犯罪活动。6月7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件,两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孟某、张某预谋抢劫摩托车,当晚9时许,二被告人在宿迁市苏果平价店门前搭乘被害人王某的豪爵HJ125-7型摩托车,当车行至宿城区耿车镇老街北头时,被告人张某让王某停车,孟某持刀对其进行威胁,王某被迫弃车逃走。后被告人张某骑所抢得的摩托车带孟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此车价值2970元。案发后,此赃物已被查获发还被害人。
2005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孟某、张某骑所抢的摩托车并携带一把砍刀再次到宿迁市区伺机作案,在市区幸福中路被警察截获,被告人孟某持刀窜入被害人刘某某所开的出租车内,胁持刘某某向南逃跑,经南蔡、埠子直到龙河街东边叉路口时才下车。在途中,被告人孟某从驾驶台上强拿现金100余元,并把被害人手机电池取走以防其报警。
2005年12月7日,被告人孟某、张某骑摩托车在宿迁市区项王桥西首北侧人行道上,抢夺杨女士皮包一只,内有现金1000余元。
2005年12月12日,被告人孟某、张某骑摩托车在宿迁市区马陵路人寿保险公司门口、八一路制药厂大门东侧、幸福南路千百美便利店门前、幸福南路幸福家园小区附近、黄运路宿迁大厦附近分别对被害人李女、陈女士、朱女士、史女、徐女士实施抢夺,共抢得现金3000余元及价值25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价值1040元的VK580手机各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流窜至本市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此外被告人孟某、张某又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本市利用机动车多次采取乘人不备手段,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孟某、张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前进 来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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