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正使用的电缆 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两名男子为获取非法利益,竟然租用挖掘机盗窃电缆。2006年6月8日,嘉定法院对该起破坏电力设备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自安徽的李某和高某到上海来打工,但苦于挣钱无门。听别人说埋在地下的光缆可以卖了挣钱,于是,两人竟然商量决定租用挖掘机偷盗电缆。经事先踩点,两人把目标锁定在江桥镇沪宁高速公路以南200米的地方。2006年1月19日21时左右,李某和高某事先租好的挖掘机开到了上述地点,高某指挥挖掘机将1根价值人民币7400余元,长28.45米的电缆挖了出来。正当李某、高某等人准备“凯旋而归”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实,被挖起的电缆是处于休止备用状态的电网备用电缆,该电缆符合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有关规定。
2006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高某被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
审理中,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电缆已损毁,是不能通电的电缆,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应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挖出的电缆经查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该电缆是否损毁的状况并不能改变该电缆系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性质,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高某到案后较好的认罪态度和赃物已被吊获等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本案两名被告人李某和高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因为上述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因此两名被告人虽然仅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同时又对安全用电、供电构成威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这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构成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和高某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是完全正确的。
(来源:嘉定法院 作者: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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