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签字不谨慎 启东八农民被判还款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八起联保贷款案,其中四起案件判决借款人归还信用社借款本息、另四起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原告诉称,2003年3月10日,八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联保协议”,且均在联保协议上签名。据此联保协议,八农户于当日,分别填写了“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借款用于以贷还贷,并与信用社订立“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3年3月10日至2004年3月9日止;借款利率(月息)为6.33‰,逾期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借款用于归还黄红群的贷款,实际该贷款被黄国民所在企业使用。八农户借款后均出具“农户借款借据”,并在付款凭证联上签名确认。借款到期后八农户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八被告辩称,只在联保协议、借款借据上签字,而实际未取得借款,实际用款人是黄某,故不应由他们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农户与信用社订立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理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信用社按约向八农户提供借款,而八农户至今未能还本付息,已经对借款合同构成违约,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八农户抗辩,签字后借款实际未拿到。法院认为八农户是否实际取得借款,已由八农户出具的借款借据及付款凭证明证,八农户已经取得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证人黄某陈述,自己及所设立的企业已无法向信用社借款,通过八农户以联户担保的形式借款用于企业,其向八农户承诺该笔借款由企业归还,印证了八农户与黄某及企业间存在借贷关系,与信用社之间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处理。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朱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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