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受伤 运输公司赔偿二次费用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乘客受伤,在赔偿损失后,受害人遵医嘱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应由谁承担?7月10日,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被告启东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十日内再次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11314.08元。
2005年4月2日,陆某驾驶被告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为避让其他车辆,不慎驶入路沟,造成乘坐该车的陈某受伤。交警认定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2006年1月,本院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82881.42元,陆某不承担责任。2006年4月17日,陈某遵医嘱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系被告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其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致陈某损害,应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现陈某主张因二次手术而造成的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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