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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惨遇车祸受人恩 言而无信成被告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东方法治网7月10日消息:2004年12月份,从外地来通打工的任某,不幸发生车祸而入院抢救,任某的房东张某慷慨借给任某43000元用于救治,任某感激万分许诺等得到加害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及时归还张某,后任某委托通州一法律服务所二名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人,起诉加害人和保险公司。2005年通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来,法院支持了任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后虽保险公司上诉,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审,任某的权益及时得到维护。而此时任某经济相当困难,张某就答应等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再归还其欠款,并且任某代理人沈某没有收其相应代理费,也与任某协商待赔偿款到位再收取。之后张某、任某、沈某三方协议,由代理人沈某代任某去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之后由任某还款张某,并向代理人沈某交纳代理费。协议订立时任某口口声声说其代理费及张某的欠款等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再行给付,然而任某在协议订立后,又立即授权南通某一律师事务所,该所发函致保险公司,说明任某已取消了原来其代理人沈某领取赔偿金的代理权限,由其本人和该所来具领赔偿款,其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沈某无法领取赔偿款,张某欠款的归还一直处于无法实现状态。张某无奈起诉至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方双方的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定,认定该协议有效。在该协议中被告已明确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的权限委托给通州一家法律服务所沈某。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由该法律服务所沈某领取赔偿金,从赔偿金中取出43000由被告还与原告。这实质是一种附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以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和沈某领到赔偿款为条件,待条件成就时由被告返还原告欠款。但是被告在协议订立后让南通一家律师事务所发函给保险公司,这一行为客观上就是取消了原来被告委托给沈某代为领取赔偿金的权利,致使沈某代无法领取赔偿金,被告对其行为后果应当是明知的,被告该行为实质是故意阻止被告还款条件的成就。当被告遭遇车祸后在医院在抢救急需用钱时,原告伸出援助之手,由于被告系外地人且经济上确有困难,原告同意待被告取得赔偿款后才归还其欠款,原告已经体现其对被告的人情关怀,但被告非但没有对原告感激之意的表示,还故意阻止还款条件的成就,实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应当视为该还款条件已经成就。鉴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其所欠原告的43000元欠款,其已经客观上违反的当初与原告协议,并且主观明显是故意的,应当适用协议中违约金5000元的条款。但鉴于原告认为,其主张违约金数量不再多少,主要一是让被告知道做人要讲诚信,二是当时在被告困难时原告伸出授助之手,被告更应对原告心存感激之情,但是被告的行为着实让原告心寒。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对自已的行为有了清楚认识,表示对原告的帮助非常感激,但其经济十分困难希望原告只要求归还欠款43000元,并愿意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被告的请求也表示了谅解,只要求除了归还欠款43000元和承担诉讼费外,被告还需象征性承担违约金1元钱,最终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了达成调解协议。做人首先要讲信用,其次要懂得知恩图报,被告的这种行为无论如何是不符合情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王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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