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获非监禁刑先过“评估”关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海安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出台社会调查规则
为准确适用刑法,加强社会矫正工作,实现非监禁刑判决的公平、公开、公正,2006年6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与司法局经过充分协商,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罚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对符合刑法有关条件,可能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将在宣判作出前,由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社会调查。
该制度规定,社会调查以依法、公正、公开为原则。基层司法所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承办机构,法院和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层司法所的社会调查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员直接参加调查。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委托函后,立即与被告人所在基层司法所联系,确定调查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基层司法所按照确定的时间组织调查做好记录,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送交法院和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的主要对象有社区公安民警、被告人所在社区、单位的负责人和民调治保干部、群众代表。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帮教(监管)条件,侵犯人身权利案件被害人意见,涉及未成年人被告人还需调查犯罪原因、不良社会交往、家庭背景、生活居住条件等。社会调查采取个别调查与召开听证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该制度同时规定,基层司法所开展调查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实施社会调查;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案情,包庇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玩忽职守,泄露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向被告人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贿赂、馈赠和宴请。司法所调查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一旦有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予以核实。对于在社会调查中违反纪律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由司法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程序给予相关的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月6日,海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唐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康某关系暧昧,为泄私愤,到康某家中故意毁坏财物价值6921元。6月9日,当地社区民警、村支部、治保民调主任、村民代表受托对唐某进行社会调查,并征询了康某的意见,认为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尚可,当地群众对其表示同意,其妻为此服毒自尽,女儿年轻尚需照顾,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次日,海安县法院作出拟对唐某宣告缓刑的公示,未收到异议。6月12日,经开庭审理,确认根据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采用非监禁刑的刑罚方法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来源: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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