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有约定 先行赔偿后追索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施工劳动协议约定双方对安全事故责任如何负担后,虽然对雇工的权利主张无对抗效力,但在发包方和雇主内部之间是有约束力的。6月14日,启东市人民法院根据施工劳动协议对安全事故责任的约定,判决雇主徐某十日内返还发包方某建筑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9575.82元。
2004年11月,某建筑公司将一项工程承包给徐某施工,并且在施工劳动协议中约定,如果出现事故,由徐某负担一切费用。徐某因施工进度需要,雇佣了一批无相应工种上岗证书的工人,后一工人在施工中致左眼失明。经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与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即支付了赔偿款39575.82元。现根据双方约定,该建筑公司要求徐某返还垫付款。徐某则认为,公司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还与自己签订施工协议,具有过错,该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对雇员受伤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其未尽审查义务仅是发生损害结果的一个条件,而徐某的雇佣行为是雇员受伤的法律上的原因。双方对安全事故中的损害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虽不得对抗受害雇员的权利要求,但在徐某和建筑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故依合同约定,徐某应对公司已支付给受伤雇员的赔偿金承担全部返还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启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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