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0元工资款被人取走 单位发卡存有过错被判赔款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职工唐先生工资帐户内的钱款被人从自动取款机上用硬卡取走,觉得单位只发过软卡,硬卡自己没有领取过,为此以单位存有过错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单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唐先生经济损失4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唐先生招聘到上海某单位工作,单位即为唐先生等职工在上海某银行开立了工资账户,并由单位财务人员分两次从银行领取了工资卡的软卡及硬卡。单位在向职工交付工资卡时,职工均有签收记录,而唐先生是委托同事吴某签收工资卡,吴某在唐先生的工资卡发放记录中载明软卡卡号处签名,领取了软卡,但未领取硬卡的记录。2005年11月14日,唐先生工资卡中的4300元被人从自动取款机上用硬卡取走,唐先生发现后即向单位反映,单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查明由谁领取了该笔钱款,因此,唐先生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唐先生认为,单位将软卡交付自己后,硬卡一直未交与自己。因单位既未将硬卡交与自己,又未保管好硬卡,导致其工资账户中的钱款被人冒领,故请求法院判令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4300元。而单位则辩解,其已将工资卡的软卡及硬卡均交付给唐先生,并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唐先生的账户,唐先生的经济损失是案外人造成,其没有过错,故请求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唐先生是否领取了工资卡硬卡系双方争议焦点,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双方对单位系分两次从银行领取工资卡的软卡及硬卡的事实均予以确认,而根据单位提供的工资卡发放记录,仅有唐先生委托他人签收软卡的记录,公司称该记录中虽登记的是软卡卡号,但实际发放的是硬卡之辩解、因唐先生对此否认,且唐先生仅有一次签收记录,故法院只能采信唐先生的主张,即唐先生委托他人签收了软卡,而未收到公司发放的硬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个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交付职工工资卡时,实行签收制度,这一做法本身较为规范,一旦职工签收工资卡后,账户内的资金灭失风险应与单位无关。而在本案中,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唐先生签收了工资卡的软卡,而无证据证明单位已将硬卡交付给唐先生,唐先生账户内4300元钱款恰恰是通过硬卡被人领走,因此,单位对于唐先生的该经济损失存有过错责任,唐先生要求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上海市南汇区法院 作者: 富心振 金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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