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班子”建房酿祸端房主发包不当要担责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因建楼房,房主李某请来村里“野班子”建筑队,“野班子”在施工中发现伤亡事故,责任该由谁担?6月12日,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对原告雷某诉被告王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包工头王华,向原告赔偿2.53万元,房主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房主李某是正阳县雷寨乡一农民,近年来靠省吃俭用积攒了一些钱。去年9月,夫妻俩一合计,决定盖一幢三间两层小楼房。10月,李某开始在村里物色建筑队,很快与本村村民王华和邻村村民章军达成口头协议,由王华和章军组织民工承建,王、章二人很快在村里拉起一支“草台”班子,今年2月二层楼已经封顶。
就在工程即将接近尾声的2月14日,悲剧发生了。王华雇请的民工雷某在拆屋顶模板支架时,不幸触到距楼顶2米多远的高压线,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雷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章军、王华、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万元。李某叫屈,自己建房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不违法,且以15800元工钱将房屋发包给了王华、章军,雷某的死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华、章军无建筑资格证书而与李某达成单包工协议,约定由王华、章军共同为李某建房,王华、章军应属合伙关系,王华、章军二人作为雇主,施工现场临近高压线路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对雷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将房屋发包给既无建筑资格证书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华、章军,应与房主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附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章二人作为雇主理所当然要对雇员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直叫屈的房主李某说冤也不冤,问题是他明知“野班子”而请其建房,在选择建筑队上是有过错的。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了当前农村建房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一个拼凑起来的“野班子”,“三、五个人,七、八条枪”,裤角一卷便上了墙。在过去农村建筑标准低,房屋结构简单,多为砖瓦平房的情况下,这些“野班子”还是能够应付的,事故也较少。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建房标准在不断提高,结构复杂、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楼房,已是农村建筑市场的主要户型。如果仅靠这些没受过专门技术培训和具备安全防护设施的“草台”班子承建,明显隐患重重。倘若出现伤亡事故,不仅包工头吃不了兜着走,就连房主也会因选择施工队不当而成为共同过错责任人。生命值得珍惜,安全重于泰山。
(来源:河南省正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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