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告“老公”人身伤害 索得赔偿500元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05
同居男女为琐事大打出手,“老婆”一致诉状,向“老公”索赔偿。近日,松江区法院判令“老公”徐某赔偿陈女士医疗费500余元。
30多岁的陈女士与徐某在4年前经人介绍相识,没过几个月双方开始同居。从去年7月开始,两人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断。今年1月25日,他们的矛盾再一次“升级”,徐某对陈女士大打出手。为此,陈女士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开出验伤单,后她到医院治疗,支付费用500余元。同时,陈女士认为,在双方同居期间,因徐某的原因,使她被传染病菌,得了妇科病,就医用去7000多元,而且影响了工作。因此,一气之下,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2.4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今年1月25日,他与陈女士争吵后是去过派出所,但从派出所出来后,陈不让他回家,争执之下,他才出手打人,所以他不愿意承担医药费。而且他否认把病菌传染给陈女士,因此对于这部分的各项费用,徐某也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对于同年1月25日,徐某动手打陈女士,派出所开具验伤单,产生的医疗费500余元,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陈女士诉称,因徐某的原因被传染病菌,而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由于她未能就其得病是否徐某传染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故陈女士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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